.
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8855127261(微信同號)
(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武漢分公司地址:東湖新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夯實社會誠信基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21〕1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停止通過公示系統公示不實承諾信息和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本暫行辦法所稱不實承諾信息,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中發現市場主體承諾不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公示的信息。
本暫行辦法所稱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產生的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抽查結果信息。
第三條信用修復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誰決定、誰修復,誰認定、誰修復”、依法依規、公正公開、便捷高效、審慎適度的原則。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不予信用修復。
第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信用修復管理工作,負責本級職權范圍內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決定。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權責范圍內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決定。
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核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決定。
第五條當事人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和程序等處理。
第六條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停止通過公示系統公示不實承諾信息和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修復。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無需申請信用修復,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僅受到3000元以下(含本數,下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受到3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年的;
(二)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期滿三年后,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滿三年的;
(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期滿三年后,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滿五年,未再發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四)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滿三年的。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期滿三年后,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已經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二)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期滿三年后,又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
第九條不實承諾信息公示滿六個月后,其中,屬于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作出虛假承諾的信息公示滿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糾正相關失信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期間未再產生不實承諾信息;
(三)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未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四)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條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公示滿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糾正相關失信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期間,未再產生存在問題的抽查結果信息;
(三)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未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四)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停止公示不實承諾信息和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因公示信息抽查存在問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后,已依法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申請停止公示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相應結果信息的,無需提交前款第(三)項材料。